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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管道和附件


3.6.1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其他经消防检测认可的管材,热镀锌钢管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件或法兰连接。当使用其他管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6.2 简易灭火系统管道宜设计成均衡系统管网,管道应减少转弯、变径。
3.6.3 室内配水管的公称外径不应小于48.3mm;公称壁厚不应小于3.5mm;配水支管的公称外径不应小于33.7mm,公称壁厚不应小于3.2mm;短立管的管径应与喷头接口相匹配。
3.6.4 简易灭火系统可只在配水管上设置一个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后不应设置除系统以外的其他用水设施。
3.6.5 在系统的最不利点宜设置末端试水装置。
3.6.6 在系统管网的入口处应安装止回阀,当有条件时也可安装倒流防止器,防止消防用水回流污染生活用水。
3.6.7 应安装一个在简易灭火系统保护区域内所有地方都能听到的报警信号装置。报警装置外型应明显,且应安装在显著的位置。 
3.6.8 对设置管道泵的系统应保证至少有一路可靠供电,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并做不小于30min的防火保护,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方。对人员集中且比较重要的场所宜增加管道泵的备用电源,且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6.9 系统配置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并宜设紧锁装置。

条文说明

3.6.1 为了不限制新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使用,本条是对配水管道所采用的管材作了规定,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其他经消防检测认可的管材,同时对管道的连接方式进行了规定。
3.6.2 系统管道设计成均衡系统管网有利于布水均衡,要求管道转弯、变径少,可减少水头损失。
3.6.4 要求只在配水管上设置一个水流指示器是根据简易灭火系统的特点而确定的,这样还可以减少投资,符合我国国情及工程实际情况。
3.6.5 本条规定在系统的最不利点宜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地方设置试水阀。对于简化型和通用型,如果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有困难或者不能解决排水问题时,也可设置放空阀。
3.6.6 为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规定,消防系统如直接从市政管网取水,为防止消防用水回流污染生活用水,在系统管网的入口处应安装防污染设备。但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对安装倒流防止器未强制要求使用。
3.6.8 本条对于设置了管道泵的系统在供电、供电线路、电源开关等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对于设置了管道泵而且人员集中且比较重要的场所,如条件允许,宜增加管道泵的备用电源,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可靠性,确保人员有足够的逃生时间,保证人员安全。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上海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暂行技术办法》规定不少于10min,本规程第3.1.4条规定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30min。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太短,不利于人员疏散,但对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要求太长,体积大,又增加了投资,综合考虑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比较合适。同时管道泵不能设置在灭火区内,以确保发生火灾时泵能正常工作。
3.6.9 本条对系统配置的阀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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